环境信息公开:如何使污染者负责?

2013-03-29 作者: 费楠茉

 自2008年以来,自然资源保护协会(NRDC)和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倾力合作推动环境信息公开, 共同研发了国内首个对环境信息公开进行评估的体系——污染源信息公开评价体系(PITI)。该体系对中国113个城市政府的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评估。3月28日,我们发布了第四年度的PITI报告

PITI体系旨在通过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评分排名,激励环保部门不断改进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改善环境管理水平。PITI体系采用8项评价指标对全国范围内重点城市的信息公开进行科学和系统的评价。这些指标包括排污者的超标违规和事故记录、企业污染集中整治的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环境信息的情况。评估报告发布伊始,就在社会上引起了积极的反响。2009年《中国经济时报》将这一报告体系评为当年十大环境事件之一。PITI评估的重点城市越来越关注评估的结果——名列前茅的城市总结成功经验,不断进取;而落后的城市也主动上门征求建议,争取改进。

过去4年的评估显示,平均分持续上升,从第一年的的31.06到最新评估的42.73。在一些城市也形成了非常好的公开案例。2012年度的PITI评估中,宁波仍夺榜首,前十名的平均分达73.69分。但是,2012年度PITI评估也发现涨幅放缓,在重要的环评信息、日常监管信息和排放数据的公开方面,进展有限。2013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实施进入第5个年头,环境信息公开如何取得进一步突破呢?2012年度PITI评估报告提出了污染源监管信息全面公开的概念。实施污染源监管信息的全面公开,首先从以下三点入手:实时发布重点污染源企业的在线监测数据;系统、及时、完整地发布排污企业的日常监管信息;定期公布企业的各项污染物排放数据。中国近期在法律法规、政策方面的进展,不同地区的良好实践,以及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和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都为全面公开创造了条件,其实现必将为节能减排创造巨大的动力。

为什么环境信息公开如此重要?

作为一项评估工具, PITI体系有两项重要特征:它向中国和国际社会表明,中国正在致力于推动环境信息公开,并为促进这项工作的进步建立评估基线。 国际经验表明,环境信息公开为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不断增加的环境透明度,不但改进了环境管理水平,降低环境违法程度,还打破了地方保护主义的壁垒。

PITI评估的是城市对污染源监管信息的公开状况,除此之外,污染物的实际排放数据,对公众也是至关重要的。NRDC和IPE多年来致力于推动类似于美国有毒化学物质排放清单的制度在中国的确立。

美国的有毒化学物质排放清单制度(TRI)是通过污染物排放和转移报告公开,给公众提供信息——包括工业设施和企业排放到空气、水和土壤中的有毒化学物质,以及转移处理的物质。广义地说,TRI实际上是一种污染物排放与转移登记制度(PRTR),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和欧盟-都建立了相应的制度(尽管不同国家具体覆盖的污染物不同)。尽管这个数据库不直接管理排放,但是能够对企业造成压力促使其减排,因为没有企业愿意被当作污染巨头。

建立了PRTR制度的国家或地区(蓝色区域) ©EPA

国际上PRTR制度是在80年代产生的,人类历史上最惨痛的印度博帕尔毒气泄露事件致2000人死亡50万人受伤,是催生这一制度的直接原因之一。此后,许多国家开始要求企业报告排放数据并将之公布于众。PRTR制度为周围社区提供有毒物质排放和废物管理的信息,节省了政府资源。这一制度能够鼓励更广泛的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并为企业、政府、NGO、到公众各个层面的决策提供信息支持。未按规定报告的,要接受处罚,具体处罚因国而异。

下一步:路在何方?

李克强在谈论空气污染治理问题时指出,我们必须有所作为。在中国建立PRTR制度能够帮助政府履行削减污染的承诺,提供污染种类和来源的信息,以供确定减排重点,特别是减少甚至消除危害最大的那些有毒物质的排放和转移。

以TRI制度为例,一个PRTR制度的建立必须基于以下几个原则:

§  符合报告条件的企业自我报告;

§  报告超出阀值的化学物质排放;

§  对特别需要关切的化学物质设定更为严格的阀值;

§  报告每年度常规和偶然的化学物质排放量

§  报告场内和场外转移的废物中所含化学物质

§  可处以每日最高$25,000的罚款

信息公开是中国公民目前的重要需求。事实上,就在去年,首次实时公布74个城市的PM2.5监测数据,是得到公众认可的巨大的进步。这是非常值得赞赏的,当然,前方的路还很长。除了空气污染信息,公民还应当获得土壤、水污染和食品安全的信息。我们期待看到中国环境信息公开的深化和扩大,特别是PRTR制度的确立,这是因为每个人都有权知道呼吸的空气是否干净、饮用水和食物是否安全。

(本博客由环境法项目和费楠茉共同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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