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排放信息公开:向前一步

2013-06-27 作者: 王彦

中国环境保护部(MEP)近日就《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这两个条例草案要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对污染排放进行自我监测并且公开监测数据,以及要求相应的环保局(EPBs)公开对于这些污染者的监督性监测信息。两个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行为可以看出环境保护部正在采取积极的举措推进环境信息公开。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吴晓青在今年3月召开的“两会”的新闻发布会上即表示环境保护部今年将推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排放数据公开。随后公布的这两个条例草案要求污染者公开排放数据和要求环保局公开监督性监测信息,是环境信息公开深化到污染排放数据公开的重要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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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3年3月公布的2013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约有15,797家企业将会依据两个新的条例草案要求公开全面、准确的排放信息。 根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不符合排放标准或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被强制要求公布其排放数据,新的两个条例草案对排放信息公开的要求更加严 格,覆盖企业更广,需要公开各方面的排放数据,比如主要污染物,企业名称,监测的时间和地点,未监测的原因,年度监测报告和其他相关信息。

我们赞赏两个条例草案在环境信息公开方面的具体并明确的进展。这里提出一些建议:

  • 进一步细化监测信息公开的内容,增加历史数据查询比对
  • 强化对企业及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未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的监管力度
  • 建议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建立统一的污染源信息公布平台,公布自行监测信息、监督性监测信息、监管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违规超标排放、投诉举报、突发环境事件、限期治理/挂牌督办等环境行政处罚的信息),提供友好的用户查询
  • 定期对数据进行说明和分析,编制报告向社会公开
  • 建议两个办法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展到省控企业污染源和其他企业。

我们向环境保护部提供了针对具体条文的更详细的建议,并期待条例草案尽快生效。在我们的众多建议中,各级环保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非常需要非常重要。事实 上,一些地方政府已经意识到监测和数据共享对于减少污染是多么的重要。前几天,北京、天津和河北共同起草了一份旨在协调区域减少空气污染的措施。如果国务 院批准,三地将成立一个联合委员会,以立即实施其行动计划,包括要求严重污染的企业停产。各地环保局领导人走到一起共同面对污染,就像河北省环保厅杨志明 所指出的,单一政府的行动是阻止不了污染的,它需要三者间的统一的行动。

NRDC多年来一直致力于推动良好的环境监管,其中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是非常关键的。近年来,我看到越来越多的公众对污染问题的意识,以及政府采取更多的行动来清理和防止污染,如现在对这两个条例草案征求公众的意见以及近期发布的《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送审稿)》征求公众意见。就在今年3月,我们和公众环境研究中心发布了第四年度的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PITI)的报告,评估了113个环保局对污染者的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的情况。我在这里写到我们第四年度PITI报告的主要发现和一些良好实践。

虽然路还很长,可以明确的是,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已经在中国环境法律体系里扎根建立并将持续发展。我们支持MEP针对加强环境信息公开的努力,并期待两个草案的进一步修订和通过。

(本博客由Wu Qi 和Christine Xu共同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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