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明彻 自然资源保护协会 中国气候与能源政策主任
杨富强 自然资源保护协会 能源、环境与气候变化高级顾问
约翰·李在《华尔街日报》撰文,指责中国征收碳税是愚弄世界,是一场“政治秀”。林明彻和杨富强做了批驳。
“中国很快就要开征碳税”的新闻报道在国外主要媒体上搅得沸沸扬扬。在众多文章中,尤以《华尔街日报》约翰·李(John Lee)先生写的“中国开征碳排放税的真实意图”,最令人称奇和困惑。他从中国的碳税问题报道中,主观地推断出许多匪人所思的言论,做出缺乏事实根据的论断。那么,中国为什麽要研究和开征碳税呢?
碳税是应对气候变化和减少CO2排放的有效市场手段。许多发达和发展中国家都开展碳税的研究,有的国家已开征碳税。碳税归类和征收方式在许多国家表现形式很多,但实质都是一致的,就是如何减少CO2排放,帮助经济转型,促进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开发,调动企业节能减碳的积极性。碳税还有许多环境保护和社会发展协同效应,例如减碳也会同时减少其他污染物的排放,碳基金可用于补助贫困家庭购买节能绿色的家用电器等。
中国积极开展碳税的研究是认真严肃的。我们很荣幸地参与过中国政府有关碳税的研究工作。中国财政部早在2007年年中就正式将碳税列入税收研究计划。中国召集顶尖的研究单位和人才,做了多年的碳税研究。主要参与的研究单位包括财科所、环境规划研究院、发改委能源所和清华大学等。中国的碳税方案要充分考虑中国经济的发展阶段,分析对不同部门和消费者的影响,并将负面作用降到最低,选择适当的有利时机出台。中国碳税方案肯定会有自己的特点,不会与其它发达国家的碳税一个模式。约翰·李先生认为近日有关中国碳税的报道,选择在世界经济衰退,包括中国经济发展减缓时候进行,推断出中国政府一定有其不能明说的政治意图,“不要被中国的举动所愚弄。北京的提议不过是一场聪明的政治秀,其中还有推诿经济责任之嫌”。他以此为启端,责难中国的碳税计划。
中国和其它发展中国家做出了国家适当的减缓行动(NAMA),有过什么做秀的地方吗?相比之下,许多发达国家在2009年的哥本哈根纪要上承诺到2020年,最终要达到1千亿美元的资金帮助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目前最为关键的是,发达国家需要在后2012年时代表示出诚意并设法落实他们向发展中国家承诺的资金。
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宣传很差。根据气候谈判的要求,所有国家都必须报告本国减排行动和成果。中国在2005-2010年的第十一个五年计划中,做出了艰苦的努力,减少了约15亿碳排放,是世界上最大的国别减排行动。但是中国不会“政治做秀”,宣传不充分,固执地坚持“少说多做”。其结果就是,国际上很多人不了解中国所做的成果。或许这正是为什么只要中国推行了新的减排政策和举措,却被约翰·李先生扣上“政治做秀”,是“对抗国际压力的先发制人之举,而不是应对气候变化承诺”的原因。
中国政府最近公布在二省五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不知中国政府的宣传不够,还是约翰·李先生的孤陋寡闻,武断地指出,选择征收碳税而不是总量控制和交易的碳市场,“暴露了政府的真实意图,”没有“对对碳排放做出严格限制。”事实是,中国的碳市场试点在2011年的五省八市上的计划上就已对外宣布要进行试点工作。在中国,碳市场工作已先于碳税做出行动,进行试点示范。我们认为,随后的碳税开征工作可以促进碳市场的建立和完善。碳税可以与碳市场并存。如果碳市场的碳价格信号能够更好的传递市场信息的话,也可以不需要碳税或者取消碳税。这种方案设计和选择取决实施效果,而约翰·李先生都偏偏要将其扯成“政治阴谋论”,是政治“做秀”。
低碳绿色发展是中国经济的必由之路。发展中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中不能走高碳之路,而要在发展中减少CO2排放。这不同于发达国家先排放先污染,后减排后治理之路。当中国先于许多发达国家提出碳税的研究并准备在十二五期间实施之时,难怪西方的一些人认为,碳税的做法都会增加一定的经济成本,为什么中国要开征碳税呢?约翰·李先生在没有认真做好研究之前,就武断地下结论,中国要在国际气候谈判上增加“周旋的余地”,“并披上一件政治外衣,好让其加大排放量”。碳税是会加大减排力度,减少排放量。初期碳税会增加成本,但长期来讲会有更多的正面效果和经济增益。显然,在碳税的设计中,对受影响最深的企业,应该给予一个缓冲期,达到转型和保持竞争力。在这一缓冲期内,可动用部分碳税收入促使这类企业完成过渡,但决不是约翰·李先生所说的中国“政府将保证这些企业能轻松承受减排负担。”
中国在十一五期间,关闭了二千万千瓦的小火电厂,新的发电容量都是高效的大型电厂。中国的电厂煤耗更是一跃而进入国际先进行列,减排效果显著。但令人惊讶得是,约翰·李先生不知从何处取得数据,说“中国煤炭消费量大约以每年17%的速度增加”。中国的煤炭消费增长再快,身为学者,总不能凭空捏造出一个年17%的高增长率来吓人吧?
气候变化谈判中的重要原则必须坚持。德班决议规定,在2015年前要有一个新的有法律强制力的公约。能不能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各自能力”、“公平”和“环境整体性”等原则,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谈判的焦点。约翰·李先生在本文中恰恰忘了这些原则。约翰·李先生举了两个例子,一个是欧盟的航空排放交易体制(ETS)。欧盟ETS总的来说在减排方面迈出了一步,但由于其设计机制有一大缺陷,即没有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航空业区别对待,得不到支持,实施很困难。欧盟ETS令发展中国家航空业比发达国家的航空业压力大、损失多。我们希望在今年的4月30日正式收费前,通过谈判,解决这个关键问题。
另一个例子是中国出口商品的碳税。中国出口商品所隐含的CO2排放量约占中国总排放量的30-35%。中国碳税很自然主要针对排放量大的企业征收。在中国的十一五“千家能耗企业”以及十二五“万家能耗企业”中,国外的企业并不多见。相反,正如约翰·李先生所说,“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出口业占主导地位”。换句话说,外国企业在中国出口的赢利中占相当大的部分,也要承担缴纳碳税,这样才是公平的。如果在实施中有偏差的地方,也可通过其它手段调节。
当然,在中国碳税问题上,约翰·李先生并不是什么都没说对。我想引用他的下述两句话作为本文的结束语。一是“环保人士认为,做为温室气体最大排放国,中国计划开征碳排放税是北京真诚承诺尽到自己职责的一个迹象。”另一句是,“中国十二五规划提出“绿色、低碳发展观,”而计划开征碳税则证明了十二规划是首个明确承诺使用市场机制来降低中国碳排放的国家战略,也是践行上述发展观的表现。”
约翰·李先生的言论必须要实事求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