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务院常务会议近日通过的核安全规划以及核电安全规划的几点意见

2012-11-01 作者: 杨富强

国务院常务会议从10月16日讨论通过《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以及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讨论通过《核电安全 规划(2011-2020)》和《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2011-2020)》。在仅仅一个星期之内,国务院常务会议密集的讨论核安全规划和核电安全规划 的情形并不多见,充分表达了中央政府在发展核电以及重视核安全上的谨慎的态度。核安全的几个规划有许多亮点和重点,指导中国在2020年之前加强核安全以 及核利用的发展。中国的核安全不能是99.99%,必须是100%。下面就中国核安全和核电发展的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第一,中国应该成立独立的、专业的和有权威的核安全监管机构

中国目前在建的核电项目有26台,占全世界在建项目59台的44%,装机占到全世界在建装机总量的50%。到2020年,中国核电的总装机容量接近7千万 千瓦,进入全世界核电总量排名前四位。此外,中国其他方面的核利用也在迅速的发展。中国核安全监管急需加强。

目前中国核安全监管的职能分散在不同的政府机构,包括有环保部的核安全局、工信部的国防科技管理局、发改委能源局等,安全监管主要由环保部的核安全局负 责。日本福岛核事故后,中国环保部核安全局的人数和机构设置相应地进行了调整和扩大。政府工作人员从目前的59名增加到85名。另外,附属于核安全局的研 究中心的工作人员从162名调整到600名。虽然机构设置扩大了,人员也增加了,但是机构的权威和管理权限仍然没有变化。从日本福岛核事故发生的经验教训 的总结中,对现有监管机构的重新评估和改进,是提高核安全监管的首要步骤。

为了提高核安全局的监管权威,应该将现有的核安全局从环保部剥离,成为国务院直属的事业机构,并将分散在其他部委的某些重要的核安全的监管职能,也一并划 归给新的且命名为国家核安全监管委员会。新的国家核安全监管委员会与其他政府部门相对独立,有专业性的监管工作人员。国家核安全监管委员会在国务院的授权 下,对每个核设施(包括核电站)进行全方位的监管。原属于环保部在个核电站的现场环境监测管理队伍应划归到国家核安全监管委员会。国家核安全监管委员会的 权威与其责任相平衡,也就是说国家核安全监管委员会的监管职责扩大了,应该承担相对应的责任也增大了。国家核安全监管委员会在其监管职责范围中产生任何事 故和问题,核监管委员会都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实行国际上最严格的安全标准,中国的核电机组应该符合三代核技术安全标准等。这些工作应该由国家核安全监管委员会来具体实施,而不是将 这些安全的标准和要求分散在各个政府部门。如果没有统一的核安全监管委员会,容易造成各部门互相推诿和拖拉,产生监管的漏洞和真空。例如,在发展核电的规 划上,政府部门按照国家的战略要求,制定核电发展的规划、步骤和目标等。但是具体的核电项目的设计、建设以及运行,应该归国家核安全监管委员会管理。也就 是说,国家核安全委员会根据具体项目的进展情况做出调整、批准和监管,而不是依据有关政府部门的发展规划来作为监管的基础和目标。这才能贯彻国务院常务会 议所提出的“合理把握、稳步推进”的核电发展的要求。新的在国务院领导下的全国核安全监管委员会把安全放在第一位,而不是满足其它政府部门的要求。核电项 目只有得到核安全监管委员会发放的许可证,才能通过设计审查、项目施工和核电厂运行。显然,现在的项目批准和开工都由发改委审核。

第二,加强核安全文化建设

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的要求,要加强安全程序,严格管理,在各个环节上杜绝安全的漏洞。核安全的最易发生安全问题是管理和操作上的失误,而不是技术上的问 题。中国传统的观念和传统的文化根深蒂固,这种传统文化对安全文化带来巨大的冲击。中国的传统理念和传统文化讲究大而化之,不注重细节;互相袒护,文过饰 非;服从随和,众云亦云;不求有功,但求无过;长幼有序,上下有别的传统观念对核安全文化十分有害。另外在几十年的在经济建设上,往往追求大干快上,忽视 质量标准和安全规范,不注重消除安全隐患。在许多行业,尤其是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损失的许多事故上,都暴露了安全文化建设的缺失。

日本福岛核事件的发生后,日本国会的调查报告中特别提出,日本的传统文化对核安全文化的冲击是负面的和有害的。例如监管和政府人员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不敢揭 露。同事之间和上下级之间,对安全问题互相包庇推诿,不敢承担责任。日本国会的报告指出,在核安全的文化建设中,应该改变这种传统文化意识上的影响,加强 核安全文化的建设。这些结论值得认真吸取。核安全文化建设不仅仅是提高民众对核安全的认识,也不仅是对核电厂的运行管理人员提高管理和操作水平,更应加强 监管机构中工作人员对核安全文化遵从。在政府官员和监管人员中,要坚持和遵循核安全文化的操作规范、道德标准、规章制度以及各种要求。对安全隐患,应该及 时上报和提出,即使在受到某种阻挠的时候,也应该勇敢地越级上报,把核安全的责任和理念的坚守作为核监管人员的最高职业标准。

第三,提高公众的核安全参与和信息透明

核安全信息的披露不透明,对公众的安全教育也就薄弱。在许多核设施管理方面,要将信息有步骤的、充分的向公众披露,提高公众对核安全的认识以及掌握应对的 方法和措施。有的人错误地认为,向公众披露的信息越多,阻碍核电发展的阻力越大,造成负面的影响越多。这种做法在核事故发生的时候,会导致群体性的大规模 的混乱和溃逃,使各种谣言迅速传播,造成恐慌。信息的不透明也会阻碍核电和核利用设施的发展,造成公众与核项目的对立情绪。积极鼓励公众参与核安全的建设

第四,加快原子能法的立法程序和核能安全法(条例)的制定

中国目前没有原子能法,核能安全法或条例也未出台,对核安全的发展和监管,形成无法可依的局面。原子能法和核能安全法是核安全的法律基础和依据。如果缺乏 这些基本的法律依据,在贯彻实施各种核安全条例和要求的时候,容易产生各种偏差以及纠纷。执法单位缺乏具体的有关核安全法律的标准,对解决各种纠纷和诉讼 带来许多不便。在国家制定政策和社会团体在贯彻实施国家政策的时候,也应该依据法律的程序进行。没有相关法规,在发生核事故的情况以及事后赔偿中,往往会 使事件的平息和动乱局面的安定缺少强有力法律措施。

第五,建立核安全基金

核安全基金是为了促进核安全的进一步提高和加强,同时在核事故发生时,能够有充裕的资金调动各种力量和物质,及时地投入到应对事故的紧急援助。核安全基金 在核事故发生后,可以比较迅速的解决受害地区公众和公共部门所造成的损失。核安全基金应该在核设施正式运转时开始交纳。核安全基金一般来讲从核设施服务的 收益中支取。核电站的核安全基金缴纳,可从核电厂售电收益中的一部分扣除。其他的核设施应由其拥有者或责任人缴纳,这些拥有者和缴纳人视其法律地位而定。 核安全基金应由第三方进行管理和分派。其使用的范围应该根据核安全基金的规定进行,并公开其支出和用途。这些信息都应是透明的并按期进行公示。核安全基金 是开放的,公众有渠道了解安全基金的使用情况。核安全基金可用来资助管理人员的培训、公众教育、核安全文化的普及,以及相关的核安全技术的研发和示范。核 安全基金主要用途是,在核事故发生的紧急情况下,有充分的资金可以调拨和使用。

第六,长期核电发展目标

在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核电长期发展目标应该“合理把握,稳步推进”。长期核电目标应该是,发展稳一点、慢一点、再安全一点。从目前的进展情况来看,现有 装机容量1256万千瓦,正在建设的装机容量约2944万千瓦,加上已批复开工的项目估计有将近6300万千瓦。这种发展速度非常快。这种发展速度在今后 长期发展计划中,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精神,应该将建设速度降下来。总的来讲,在2020年,总装机容量以不超过7000万千瓦为好。在以后的发展过程 中,都应该稳步发展,不要大干快上和超常规的发展。在核电的发展目标上,宁低勿高,宁慢勿快,稳扎稳打,切实把核安全放在第一位。长期的核电发展目标,是 有关政府根据能源战略的要求制定的,这并不是一种强制性的政府要求,没有要求国家核安全监管委员会或现有的监管部门要贯彻实施。核安全委员会的监管职能 是,安全审查一个,批准一个。安全标准是第一位的,如果监管批准的数量和长期核电发展目标有矛盾的话,应以安全为基准,而不是以发展目标为要求。

第七,核电安全监管的重点要放在现有的运行核电厂上,尤其是2000年以前所建造的核电厂

 中国的核电发展经历了一个缓慢、平稳上升和快速发展的这么几个阶段。在2000年以前,中国的核电厂技术装备基本上是“八国联军”,有各种核电技术和堆 型,核电安全的要求不一样,安全的隐患和应对措施也不同。这种状况给中国安全监管带来很大的挑战。这些现有的运行电厂,与目前正在建造的核电厂的发展堆型 和技术,特别是福岛核事故发生后所改进的技术措施相比较,安全风险更大些。这些现有的运行电厂应该作为安全监管的重点。对这些运行的电厂要制定安全监管的 各种高标准的措施,包括运行、管理、技术和应对措施的严格要求和补充办法。从目前的技术水平来看,这些现有的运行核电厂相对来说比较薄弱,一旦现有的运行 电厂发生事故,对整个核电的长期发展都会带来巨大的冲击,使之倒退许多年。

第八,在建的核电站要加强建设、制造和安装质量的监管

中国现有的在建规模和发展速度在世界核电发展的历史上,都是非常快的。按照以往的经验教训来说,会埋藏产生安全的隐患。在建设队伍中,不是每个基建的公司 都有建设核电的基础和资历,各个公司的资历和基础相差很大。要加强对技术队伍和建设力量的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建设中的监理。这种大规模的核电建设,也对核 电设备的制造厂商提出了挑战。许多制造厂商在订单多任务紧的情况下,又没有现有设备的多年运行经验和资料来检验已制造的产品,这些都留下了急需加强监管的 地方。在产品的质量上一定要严格把关。在安装的质量上要密切关注,一定要有优秀的有资格的公司进行安装。对目前在建的核电站,要严格按三代的安全标准执 行。目前在建的有两代半和三代,对安全的标准理解也不一样,加强对三代安全标准的解释、理解和执行,在每一个步骤上都应该按照最高的安全标准要求,力争在 新建的核电站能够确保安全质量不出问题。

第九,在“十二五”规划中和长期规划中,终止新的内陆核电厂的审核和批准

我们建议在现有的基础上,除了要加强已有的在建电厂的标准外,终止新的内陆核电站的审批。内陆核电厂不仅“十二五”规划中三年内不批准内陆建设新核电站, 以后也不应在内陆建设新的核电站,这应该作为一个长期的核电发展的政策。与沿海的核电站相比,内陆核电站的安全风险会更大。沿海是能源消费高的地区,环境 污染的容量较低,人口密度高。在沿海地区建设核电站可以利用海水作为冷却源和其他用途。在内陆地区,核电站建造的地方需要占用大量土地以及充沛水源的供 应,这些地方也是内陆人口密集的地方。一旦发生核事故,其对土地、空气和水源的污染所造成的后果和影响范围都要比沿海地区高许多。在内陆电厂的安全问题 上,需要提高安全标准,导致内陆核电厂的建设成本大幅提高。在应对核事故的问题上,内陆应对的措施相对来讲也更为困难。因此无论从经济性上,或者是地区需 求性上,内陆地区应该考虑使用其他的能源,而不将核电作为主要的电力供应源之一。

第十,加强国际合作

加强核电安全的国际合作。发达国家核电厂的建设和运行时间长,经验也较多,值得我们认真借鉴。许多发展中国家都在积极地推动核电的发展。相对来说,从应对 核电安全的技术和管理上,仍有大量急需改进的地方。发展中国家在核安全监管、技术、安全文化、提高公众的参与和信息的透明度方面可以互相借鉴和学习。三哩岛、切尔诺贝利和福岛核事故都发生在发达国家,引起公众的反对,导致了许多发达国家停止或减缓核电的发展。现在发展中国家发展核电的积极性很高,但在安全 问题应该特别引起重视。发展中国家如果一旦有核事故的发生,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会更大。加强国际合作,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就显得尤为重要。在进行 国际合作交流中,如何建立一个独立的、专业的和有权威的监管机构,应该是首选的项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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