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与可持续发展权

2012-05-15 作者: 杨富强

基础四国公平问题边会

德班会议以后,如果搜索最频繁使用的词汇,那就是“公平”。在波恩会议上,讨论最多的也是公平问题。如果选取2012年气候变化谈判的代表性语言,肯定非 公平莫属。公平问题的讨论起因,是在德班会议延长时间的最后几分钟,印度与欧盟的“摊牌”中,印度被说服没有在《德班平台》决议上重申共同带有区别的责任和公平原则。这种做法存有政治的风险,不同的缔约方可以以不同的角度来进行诠释。

印度首先挑起大旗,呼吁气候谈判中要继续坚持公平的原则。得到基础四国和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响应和支持。发达国家也纷纷对公平做出回应和解答。一时各方参 战,大谈“公平”问题。在波恩会议的《德班平台》新轨谈判中,公平是绕不开的门槛。基础四国,尤其是印度和中国,会团结有共识的国家(发达和发展中国 家),坚持在新的条约中清楚地阐明公平的原则。从今天开始,有一系列关于公平的座谈会和边会。这种分析研究的讨论形式,有利于正确的解读“公平”的概念和 应用范围,对今后的谈判,起了积极的建设性的推动作用。

今天下午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主办、基础四国研究小组共同参办、并由潘家华教授主持的研讨会上,讨论可持续发展的公平权。来自南非的Harald Winkler、印度的Subodh Sharma、巴西的Adriano Santhiago de Oliveira等专家学者作了演讲。来自欧洲气候基金会代表、前加拿大温哥华市长和中国发改委气候中心副主任作了评论。这次边会比较全面和清晰的解释了 基础四国关于可持续发展公平权的内容、范围、含义和作用,取得的很好的宣传效果。明天一整天会有许多研讨会和边会,更多、更具体地研讨有关公平的问题。

公平具有普适性。凡是由个体组成的任何团体,都有差别性存在。公平性就必然会提出和运用。在气候变化谈判中,公平是首先用来区别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减 排责任和其他义务的不同,公平同时也适用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做出差别性对待。例如我们经常提到的《京都议定书》谈判,对附件一国家的气候减排责任进行 了长时间激烈的争论,根据发达国家之间在经济、技术和能力上的不同,各个发达国家分担了不同的绝对减排目标。在发展中国家中,发展的状况和条件也有很多不 同。例如,新加坡和南韩现在的发展水平就基本上接近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但与非洲的贫穷国家差别却很大。这种发展状况和阶段的不同,在发展中国家中也 应有区别的对待。因此公平问题不能只是片面的来解释某种特定问题,而是对差异化的问题上都是普遍适用的。

公平是共同带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基础。在气候变化谈判中一个最重要的原则是共同带有区别的责任。在这个问题上,就是以公平为基础提出这个具体的基本原则。人 们经常把共同带有区别的责任仅仅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所承担的不同责任,而没有考虑到公平是普适性的,由此产生的这条原则也是实用的。而这往往被一些发 达国家进行曲解和抵制,认为发展中国家以此不做减排的借口。这种指责是不公正的。在发达国家中,也有不同的区别的责任。例如在援助资金问题上,出资的发达 国家是根据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均收入以及其他因素来进行分担,并缴纳各国认为公平的援助资金的份额。因此公平不仅仅是发展中国家所强调所重视,即使在 发达国家之间,也是要强调公平的原则,否则很多义务额度的分配就无法进行下去。在气候谈判中,公平与共同带有区别的责任是紧密相连,不可分割。欧盟认为共 同带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公平的原则要进一步讨论。这种解释显然把公平与共同带有区别的责任的紧密联系割裂开来。

公平具体体现在各自能力原则的表述上。在气候变化谈判中,各自能力也是一个原则。根据各国不同的状况和能力,对各自承担的减排责任和义务也有所不同。例如 中国和印度都是发展中大国,人口巨大,发展不平衡。因此中国和印度在哥本哈根会议上所作的允诺,也有所不同。中国所承担的在2020年比2015年碳强度 减少40%-45%,而印度相应地提出了20%-25%的碳强度下降的目标。从人均的状况来看,中国目前的人均CO2排放约5.5吨/人,而印度比中国的 一半还少,远低于世界排放的人均水平。因此中国的和印度的差别也反映了世界上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差别。

公平是责任和权力的平衡。在气候谈判中要对减排的目标、能力建设、资金支持、技术转让等重要议题进行谈判。如果可持续发展公平权做的比较好,发展中国家就 会较好地承担各自的减排责任,如果公平权没有做好,谈判起来就非常困难。在技术转让议题上,发达国家迟迟不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知 识产权问题和公司的盈利问题。因此在谈判中,如何克服这些障碍也是发展中国家应该认真思考的,找出一些可实施的办法克服这些障碍。责任和权力应该是平衡 的。

公平首要是可持续发展权。发展中国家现在积极地发展经济,这是一种趋势,而且也是发展中国家的权力。2010-2035年,中国和印度的能源需求占全世界 能源增量50%以上,这些增量也还会持续增长。很明显,二氧化碳的排放也会继续增长。在这个发展阶段,发展中国家的排放是增长的,以可持续发展的观点来 看,应当用尽量少的合理的能源和碳排放量的增长,而不是粗放型的消耗增长,来保持经济的高速的增长。因此公平对发展中国家来讲是可持续发展权,这一点在波 恩《德班平台》的讨论中会特别强调。发展权的问题,是硬性的、与生具有的。对于发达国家来讲,应该认真考虑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公平权问题。

公平是气候变化排放预算的合理占用权。在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中经常用到关于二氧化碳排放预算的指标。为了达到将温度控制在2度以下,全世界的二氧化碳排放必 须有一定的限制,即排放预算。从1850年-2000年,附件一国家的累积排放占全世界的79%,而非附件一国家的累积排放只占21%。因此发展中国家在 发展中肯定要争取更多的排放预算份额,而发达国家应该减少他们在总预算中的份额,这才能充分的体现公平的原则。在气候谈判中讲公平就是讲气候变化排放预算 权份额的合理分配。2050年以人均累计排放的标准来争取预算权是比较好的一种方法。因此发达国家要尽量的减少他们的比例,甚至在某些年度是要达到负的排 放,也就是要用碳汇的方式来吸收排放。

公平是时间的动态分配权。发达国家的人均累积排放水平很高,一般来说,美国是中国的三到四倍,是欧盟的一到两倍。世界上人均排放最多的国家是澳大利亚和美 国,他们承担的历史责任也最大。公平是时间的动态分配权也反映发展中国家的变化。中国在1990年人均排放只是世界人均排放量的一半左右。2011年,中 国排放了约74亿吨左右的二氧化碳,人均约5.6吨,这比世界平均水平高出了许多。按照中国的经济发展速度和排放趋势,中国2035年国别累积排放会高于 欧盟,中国的人均排放也与欧盟平均值相当。尽管中国目前的人均累积排放水平还比较低,但是从时间的动态发展来看,如果不加以限制,在2050年可能达到一 个比较高的人均累积二氧化碳排放的水平。所以公平也要跟时间的变化紧密结合。公平的讨论在不同阶段,在不同的气候变化谈判中,要随时根据各个国家发展的水 平和排放水平来进行调整,因此公平不是固定不变,而这一点往往被所忽略。许多发达国家认为现在谈公平是一种固定的概念。实际情况是,公平排放权是随时间变 化而重新分配。有了这种动态的观点,对公平的争论也许会减小。同样,人们对公平的认识水平也会随时间变化和提高。

在气候变化谈判中,有许多国家、智囊团和NGO组织提出来各种不同的解决公平问题的方案。这些方案五花八门,差别较大,容易引起人们的理解上的困难。现在应该对这些方案进行统一的评价,找出其共同点和差距,找出这些公平方案中的基本假设和条件,充分了解各种方案的优点和缺点,得出公平合理分配的一些指标和 变量。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可供UNFCCC采纳的模式。这种模式不仅反映了发展中国家所关心的问题,也反映了发达国家关注的问题,能够被谈判各方所接 受。在前一天报告中提到的光谱模式的设计,能够适应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方法,值得探索。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谈判中的公平问题,具体的表述就是一种剪刀差。这种剪刀差反映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二氧化碳排放不公平的程度。剪刀差 越小说明在排放问题上不公平性也越小。公平的解决方案就是要使这些剪刀差缩小并尽量重合起来,并且有可操作性。发展中国家没有排放空间,这种剪刀差显然是 不能缩小;但要达到发达国家人均水平,也不可行。另一个方面,发达国家通过减排使排放量减少;但要达到发展中国家目前的人均水平,也不可能。这两种办法的 结合才能使我们的剪刀差逐渐缩小。可以根据消除剪刀差的要求,对不同的时间段进行分解和设定公平性指标。目前进行的公平原则的讨论,不仅仅是公平的原则应 该在条约中体现,而且应该反映在减排目的和过程当中,也应该反映在采用的具体的减排目标和实施方案中。只有这样才能把公平的问题从单纯的理论上的争论变成 一种可实施的方案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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