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冷行业低碳转型需要绿色金融赋能

2021-07-29 作者: 吴琪

本博客作者为环境法律与治理项目的项目官员杨佳。 

@Gritt Zheng on Unsplash 

我国已于2021年6月17日正式接受《〈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下称《基加利修正案》),加强对氢氟碳化物(HFCs)等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的管控。鉴于修正案将于9月15日对我国生效,本文在分析国内制冷行业所面临的挑战基础上,着重探讨绿色金融如何帮助制冷行业应对这些挑战,加速低碳转型。 

《基加利修正案》为什么重要? 

从人类活动空间的制冷,到食品药品等供应的冷藏冷链, 制冷已成为维持人类生产、生活与健康的必要需求。随着温室效应的加剧,近年来全球平均气温持续增长,极端高温天气频发,伴随而来的是制冷需求的快速增长。据联合国环境署预测,全球家用空调需求量将由2019年的9亿台增长至2030年的15亿台。作为全球最大的制冷设备生产、消费和出口国,我国国内的制冷需求也在快速增长。以农村地区为例,百户空调保有量已从2013年的不到30%增长到2018年的65%以上。  

制冷需求的持续增长加剧了温室效应,对气候变化产生的影响越来越大。一大影响来自制冷的能耗。全球的制冷用电量占全球能源总量的约10%1。我国制冷用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15%以上。提升制冷能效对减缓气候变化至关重要。根据《绿色高效制冷行动方案》,我国目标到 2022 年,家用空调、多联机等制冷产品的市场能效水平提升30%以上。到 2030 年,大型公共建筑制冷能效提升 30%, 制冷总体能效水平提升 25%以上。 

制冷行业对气候变化的另一个影响来自于制冷剂。目前主流的制冷剂为第三代制冷剂HFCs。尽管对臭氧层没有破坏,但HFCs 是一种超级温室气体,其全球变暖潜能值(GWP)是二氧化碳的几十至上万倍。如果不控制HFCs的排放,到2050年,HFCs在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中的占比可能将高达20%。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的各缔约方在2016年达成了管控HFCs生产与消费的修正案,即《基加利修正案》,这是国际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历程碑。《基加利修正案》已于2019年生效。如果《基加利修正案》能够被彻底执行,即发达国家在2035年完成削减,发展中国家在2045年完成削减,最多可避免全球平均升温0.4℃,对比《巴黎协定》2℃的温控目标,它的意义显而易见。 

我国制冷行业将面临何种挑战? 

在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的引领下,我国经济进入全面低碳转型时代,制冷行业也不例外。接受《基加利修正案》给制冷行业的低碳转型按下了加速键。作为全球最大的HFCs生产国、消费国和出口国,我国如果完成《基加利修正案》对HFCs的削减任务,到2050年可以带来约300亿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这对我国和全球的气候目标实现都有重要意义。 

《基加利修正案》涉及18种HFCs,包括作为制冷剂或其他工业用途的HFCs,以及制冷剂HCFC-22的一个副产品HFC-23,后者的GWP值高达14000。根据履约时间表,我国需要在2024年开始将HFCs生产和使用冻结在基线水平,2029年起不超过基线的90%,即削减10%,到2045年削减80%。 

然而,根据技术成熟度与替代难度的不同,不同类型制冷的制冷剂替代时间是有差异的。其中,家用制冷因替代产品、替代技术相对较成熟,已率先开始了制冷剂的替代。 而当前HFCs使用量最大的汽车空调和工商制冷这两部分还处于技术攻关阶段。 

面对《基加利修正案》的履约要求,我国制冷行业主要面临如下挑战: 

缺乏理想的制冷剂替代品。第一代和第二代制冷剂的淘汰替换是有明确技术路径和制冷剂替代物的。相比之下,《基加利修正案》并未给HFCs的替代提供一个理想的技术路径。现有的制冷剂替代物主要包括二氧化碳、液氨、HFOs、碳氢等,但这些制冷剂在成本效益、安全性、制冷效率等方面各有其局限性。例如,液氨具有毒性和腐蚀性,且易燃易爆,使用时在安全方面有很多限制;HFOs被认为是较好的制冷剂替代,但易燃且价格昂贵;二氧化碳虽然不存在有毒可燃的问题,但设备配件的成本高且制冷效率相对较低。 

制冷转型给企业经营带来新的要求与挑战。替代产品与技术的研发需要企业大量的资金投入,替代品和替代技术的投产应用,也需要生产线的改造以及相关员工的技术培训,这都将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带来一定的财务压力。 

绿色金融如何支持制冷行业履约? 

《基加利修正案》让HFCs 制冷剂淘汰与制冷业低碳转型进入倒计时。对于金融机构,需要提前考虑产业调整带来的市场变化,防范风险抓住机遇,并运用绿色金融的政策与工具、进行相关金融产品和模式的创新,帮助企业更好更快转型,支持我国完成履约承诺。 

2016年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成为我国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顶层设计。文件强调了要运用绿色金融体系动员和激励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到绿色产业,同时更有效地抑制污染性投资,从而加快我国经济向绿色化转型,支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环保、新能源、节能等领域的技术进步,提升经济增长潜力。支持制冷行业的低碳转型正符合题中之义。 

发挥绿色金融的支持作用,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发力: 

发挥绿色信贷对市场的引导作用。信贷是适用范围最广的融资方式,信贷政策的倾斜能有效引导资金流向,对市场和产业起到引导作用。早在2012年,银监会即印发了《绿色信贷指引》2,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绿色信贷。在2015年,银监会与发改委还印发了《能效信贷指引》,明确了银行能效信贷业务支持方向包括建筑集中供热、供冷系统节能设备及系统优化,特别要加强支持既有建筑集中性供热、供冷系统节能改造。目前,银行绿色信贷绩效已被纳入央行宏观审慎考核,相关的一系列激励政策陆续出台,为银行大力发展绿色信贷提供了动力。截至2020年年底,我国绿色信贷规模已占信贷总规模的10%左右。 

为充分发挥绿色信贷对制冷转型的引导作用,企业在融资中应了解和运用绿色信贷与能效信贷等金融工具,银行也应主动识别相关项目和企业、主动介绍绿色信贷工具,甚至在产业集中地区与细分领域(如冷库建设/改造、冷链升级替代、制冷能效管理等)开发专项的信贷产品,为制冷企业及整个产业链的转型升级提供支持和动力。 

发挥绿色债券对转型升级的专项支持作用。据人民银行数据,截至2020年末,我国绿色债券存量已达8132亿元,规模居世界第二。在规模快速增长的同时,也陆续推出了围绕碳中和、长江大保护、粤港澳大湾区、一带一路等专题的转型绿债,成为支持我国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领域的重要融资工具。相较于普通债券,绿色债券通常有融资成本较低、审批速度较快等优势。 

在最新修订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中,与制冷相关的项目有:高效节能制冷装备制造,如节能空调、冰箱等家用电器和商用制冷设备;运用清洁能源供冷,包括运用地热能、空气热能、光伏、分布式能源等制热制冷;建筑的节能与绿色建筑、绿色仓库;此外还有对合同能源管理等绿色服务业务的支持。 

因此,大型制冷剂制造公司、制冷设备制造公司、相关金融服务机构或政府主体,可在国内或国际市场发放较长周期的专项债券,定向支持制冷技术的升级换代。 

发挥绿色投资对技术创新的推动作用。股权投资能反应市场对产业未来发展前景的展望。《基加利修正案》让制冷行业进入了新一轮成长期,在制冷替代技术尚未成熟的阶段,为在技术创新上发力的企业创造了难得的市场机遇。 此外,证监会发布的《绿色投资指引》鼓励基金管理人关注环境可持续性,优先投向在环保和节能表现上高于行业标准的企业和项目,和在降低行业总体能耗、履行环境责任上有显著贡献的企业和项目。 

绿色风险投资资本应该关注新制冷剂的发展、制冷能效提升技术与相关服务行业,通过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支持有潜力的技术研发团队、创业团队和成长期的公司,开展早期的研发、技术成果转化和市场拓展,从而促进整个产业的创新发展。 

对于已上市的制冷企业及其上下游企业,基金业与机构投资者应该根据企业在绿色制冷方面的表现,包括制冷剂替代技术与制冷能效提升方面的研发投入,综合评估企业的发展前景,重点投资那些绿色制冷方面表现更好的公司,从而激发企业在低碳转型中争得头筹。 

发挥绿色保险的风险分散与控制作用。制冷企业转型中面临着较高的物理风险。如前文所述,由于淘汰HFCs所用的替代制冷剂具有有毒、易燃易爆、高压等特性,有些甚至属于危险化学品。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并造成较大的人员与财产损失,很可能给企业的持续经营造成巨大打击。 

因此,一方面应该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分担作用,保险公司应根据行业特点,有针对性地的为相关企业提供包括安全生产责任险、意外事故责任险、环境风险责任险、产品质量安全责任险等险种,降低企业的综合风险暴露水平。另一方面应该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管理与预警的功能,通过保险公司对投保主体定期风险评估、监测与预警,促进企业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与社会风险防范意识,从而降低风险事故发生的隐患与损失。 

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模式。商用制冷设备具有初始投入高,价值释放持续时间长的特征。相关金融机构可以发展制冷绿色融资租赁等业务,有针对性地设计和提供商用制冷设备的融资租赁模式,提供周期匹配的资金支持,以降低企业的初始投入成本,鼓励企业购置与使用清洁高效的制冷设备。 

为推动清洁高效制冷的主流化,解决相关资金问题,国际上正在推广“制冷即服务“(Cooling as a Service, 简称CaaS)的金融服务模式,即由专门的制冷服务公司建设和运营制冷基础设施,而用户只需按照制冷使用量支付费用,类似于水电费的缴纳。在CaaS模式下,消费者在初期无需支付高昂的购置成本,而可以根据全生命周期的成本作技术选择。制冷服务提供方则可将制冷设备作为公司固定资产,也有用户账单产生的稳定可预期的现金流。相较于传统的能源合同管理类公司,CaaS模式下的制冷服务提供方更容易得到资本的支持并实现可持续经营。目前,在印度、新加坡、南非等多国都有这一模式的成功案例,值得我国借鉴。 

然而,目前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制冷还存在一些制约因素。由于制冷并非一个专门的绿色产业门类,对绿色低碳制冷的界定也缺乏标准依据,限制了绿色金融支持作用的发挥。在最新的《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绿色信贷统计目录》和《绿色债券支持目录(2021)》中,缺乏专门针对制冷的子目录。而建筑、装备制造、清洁能源等产业涉及制冷/供冷的部分,缺乏对制冷能效提升和转型升级具体的技术标准与路线说明,也没有提及制冷剂的升级替代;冷库和冷链有关的条目,仅有三级子目录中简单提及的物流绿色仓储。标准界定的模糊使金融机构支持绿色制冷缺乏充分的依据和动力。未来在绿色金融相关支持目录和技术目录修订过程中,如果设立制冷专项子目录,并细化所涵盖的业务内容,绿色金融将更有力地支持我国履行《基加利修正案》,推动制冷行业绿色低碳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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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The Future of Cooling

  2. 银监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 

关于作者

  • 吴琪

    环境法与治理项目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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