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金融不止于“增绿”

2022-04-11 作者: 吴琪

本文原载于《半月谈内部版》2022年第4期,经授权转载,作者系NRDC环境法与治理项目主任吴琪。

金融是应对气候变化的重点领域。自2015年《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建立绿色金融体系”的目标以来,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绿色金融政策体系。我国绿色信贷余额和绿色债券规模,均居世界前列。双碳目标的提出,又为金融支持低碳转型提供了新的契机。

双碳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它意味着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和消费结构的调整,更意味着绿色金融需要进一步深化,不是单一地“增绿”,而是全面推进金融转型,通过金融的资源配置、风险管理和市场定价功能,全面、稳定、有序地支持和保障低碳转型。

将气候要素纳入金融系统性监管范畴

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在内的50多个国家的央行和金融监管机构,共同发起的央行与监管机构绿色金融网络(NGFS)正式提出,气候变化是金融风险的来源。海平面上升、干旱等气候事件引发的物理风险,以及政策调整、技术革新等带来的转型风险,会给实体经济带来冲击,或进一步传导至金融体系造成系统性风险。

气候变化成为央行维护金融稳定的重大挑战。NGFS发布的《面向监管者的将气候和环境相关风险纳入审慎监管的指南》等一系列研究认为,央行和金融监管机构可以通过审慎监管、货币政策和强制信息披露要求,来提升金融体系系统地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在保持金融稳定的同时,发挥资源配置功能,引导资本支持低碳转型。这些要求包括:评估气候相关的金融风险对金融稳定的影响;测算高碳资产风险敞口,将气候风险纳入治理框架;差异化的信贷分配等货币政策,或通过巴塞尔协议修订等途径,降低绿色融资的风险权重;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机制,披露风险和资产组合的碳排放等。

金融风险管理,是在动态演变的过程中回应现实中的新问题、新挑战。建立金融监管应对气候变化的法规和政策边界的意义,一方面是设定安全阀,有效应对气候相关的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另一方面是在低碳转型的目标指引下,动态、综合、审慎地研判评估资产的绿色或棕色属性及资产价值。

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开始相关工作,包括对23家主要银行开展气候风险压力测试,设立碳减排支持工具,出台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并推动气候和环境信息披露试点。下一步,可以在商业银行法修订、审慎监管等法规政策,强制金融机构碳排放披露要求等方面,进一步建立气候风险的系统管理框架。

建立气候战略和气候风险管理体系

金融监管的要求,最终需要金融机构在实践中落实,主要包括两方面工作:一是在机构层面建立气候风险管理架构,将气候变化纳入机构战略和发展规划,评估气候变化对金融机构业务的中长期潜在影响,在不断变化的经济转型和行业结构调整进程中调整业务模式与优先战略;二是建立气候风险管理体系,将气候风险因素纳入授信等决策过程。中国工商银行、兴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已经开始探索性工作。其中难点在于,如何对气候和环境因素进行金融解读,并及时纳入全流程决策。

因国际和国内政策变化,高碳行业的转型风险尤其复杂。自然资源保护协会(NRDC)与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合作研究认为,金融机构急需可操作的工具和方法学,来评估不同资产组合和投资在低碳转型方面的风险,分析和预测传导路径,并对传统化石能源等高碳行业的转型和绿色产业的发展进行综合考察,分行业、分领域、针对不同资产组合建立可使用的风险测试方法。

商业银行在气候环境信用风险管理机制方面做出了探索。如邮储银行的“金睛”信用风险监控系统,建立了对授信客户环境与气候风险的动态监测评估,将环境气候风险信息实时推送给客户经理、审查审批、贷后管理等人员,快速高效识别企业的环境气候信用风险。也提供了信用修复机制,帮助企业改善环境气候表现。

强化气候与环境信息公开

作为排放主体,企业对碳排放的核算及披露是至关重要的。自《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实施以来,企业污染排放相关的信息披露已取得了历史性突破,信息公开从原则到机制逐步得到落实,而碳排放等气候信息披露方面还处于起步阶段。

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重点排放单位编制的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应当定期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今年2月,生态环境部《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对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融资所投项目的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信息披露作出了要求,但对企业披露的内容、核算方法、数据的质量和真实性的要求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我国金融气候友好转型已取得了很大进展,在政策、市场、工具多个维度都做出了探索和创新,但距离实现《巴黎协定》目标以及碳中和远景目标,还有缺口。金融需要与经济转型相互配合,从金融系统的角度全面评估和考量气候因素,加强金融机构和企业气候信息披露,系统、稳定、有效地支持和引导低碳转型。 

关于作者

  • 吴琪

    环境法与治理项目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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