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信息公开:从“破冰”到“有为”

2022-10-10 作者: 吴琪

本文原载于澎湃新闻,经授权转载,作者系NRDC环境法与治理项目主任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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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十年来,我国环境治理成效显著,有目共睹。这其中,环境信息公开是根基所在。2008年是环境信息公开元年,《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实施。历经十余年,环境信息公开逐步体系化和规范化。“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已成为基本的理念准则,为多元共治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构筑了基石。 

齐头并进:制度规范与实践 

2008年的《办法》 对完善中国环境治理机制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办法》不仅对政府部门所有的环境质量信息和污染源监管信息作出了公开的要求,而且将信息披露的主体扩展至企业。 

随着环境治理改革的深入,环境信息公开迎来了突破期。2013年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14年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分别在对公众至关重要的污染源排放信息和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方面取得了实质性突破。2014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设专章规定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从法律层面确认了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以重点排污单位为核心,企业信息披露从自愿公开走向强制公开。 

在新环保法的框架下,环境信息公开进入全面制度化和系统化的阶段。同年出台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对企业相关的环境信息披露作出了细化的规定。生态环境部2021年印发《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全面规划了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的施工图。2022年2月8日,《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取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开始施行,全面整合和升级了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要求。我国环境信息公开的法治保障和制度设计已基本建立。 

在环境信息公开的实践方面,在刚开始实施《办法》的2008年,环境信息公开仍处于初级水平。自然资源保护协会(NRDC)与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开发了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PITI指数),2009年起对100多个环保重点城市的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状况进行了研究和评估。 

评估显示,北京、上海等城市在公示信访投诉处理结果和公布对企业监管记录等方面表现良好,但一些污染较重的城市的信息公开程度差强人意。从一开始的艰难破冰,到渐成常态,到体系化系统化,环境信息公开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仅从公开渠道可以获取的环境违规记录可见一斑。在第一年的评估中,只收集到了2.4万条。在第十年的评估中,收集到的公开记录总数已逾160万条。“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通过实践得到落实。事实上,环境信息披露全面的制度化,也正是以环境信息公开在实践中的坚实进步为基础的。 

协同治理:从公开到应用 

环境信息公开只是环境治理的第一步,更重要的是为之所用。经过十多年的积累,环境信息正在通过大数据智能化、绿色供应链、绿色金融等多个场景发挥作用,形成多方参与的环境治理模式。 

环境信息公开支持了绿色金融的发展。2018-2019年度PITI报告显示,多省市已经开展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形成“绿色信贷”、“政府采购”等领域的实际应用。《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也明确提出了环境信息依法强制性披露协同管理机制,要求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将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情况等信息共享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领先的金融机构已经开始关注和运用环境数据加强风险管理。例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建立了“金睛”信用风险监控系统,纳入了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和环保部门公开数据等多渠道的信息。银行通过“金睛”系统开展环境气候风险管理。 

此外,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也正在建立,拓展了环境信息公开的实践。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试行)》,在绿色金改试验区试行。一些银行甚至已经开始探索披露投融资活动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的信息。今年2月最新施行的《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作出了要求,包括融资所投项目的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信息。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与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将互为促进,共同引导生产企业和金融活动向环境和气候友好的方向转型。 

应对新挑战:从环境到气候治理 

“双碳”目标提出后,碳排放数据等气候变化信息披露得到了更为广泛的关注。目前,生态环境保护进入了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新时期。碳排放等气候变化信息的披露,不仅是公众知情的要求,并且是碳定价的基础支撑,对碳市场碳金融的作用至关重要。 

最新的《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将碳排放信息作为企业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内容之一。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要公开融资所投项目的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信息。但气候信息披露面临诸多挑战。企业层面的碳核算亟待统一规范。金融机构的碳排放信息则更加复杂,还涉及到投融资活动所产生的间接排放的核算。碳排放信息披露和气候变化信息公开是大势所趋。随着《关于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实施方案》的稳步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将会实现从污染到应对气候变化的扩展,成为环境和气候治理的基石。 

环境信息公开不断突破和深化的十年,也是现代环境治理逐步深化的十年。环境信息公开从无到有,已超越了公众监督和增强互信的基本功能。在大数据时代,基于数据的智慧环保,环境信用评价和绿色金融等多场景运用,环境信息公开更加有为,正在推动形成监管、公众、企业、金融等多方参与的环境治理格局。十年筑基,我们期待环境信息公开在污染防治领域取得的成就,在应对气候变化上更加有为。 

关于作者

  • 吴琪

    环境法与治理项目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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