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15第二阶段会议已于12月7日开幕,今天的会议重点包括将生物多样性主流化等多项议题。湿地对水域生态系统的生物多样性至关重要。美国在50年前通过了《清洁水法》,初衷是为解决水污染问题,在湿地保护上也发挥了重要作用。NRDC美国水资源保护项目主任Jon Devine撰写本文,介绍美国通过《清洁水法》保护湿地的经验和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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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对水质和整个水域生态系统的生物多样性至关重要。湿地在污染物进入河流和溪流之前对其进行过滤,湿地中的土壤可以固碳。湿地对强降水能够起到关键的调蓄功能。以美国为例,在2012年的一次飓风中,湿地保护了全美12个州内共计6.25亿美元财产免受洪涝损害。
自《清洁水法》生效以来,全美的水体质量因污染防治大为改善。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全美每年丧失的湿地面积约1820平方公里,这一速度现已大为减缓。
《清洁水法》如何发挥作用
《清洁水法》限制了向水体排放的污染物总量,并要求对储存在水体附近的特定材料进行安全管理。美国联邦政府可以通过《清洁水法》提供资金来支持对水资源的保护工作,如废水和雨水处理基础设施的更新、五大湖等标志性水体的恢复、减少来自大规模农作物种植等分散性源头的污染等。此外,美国对进行钓鱼、游泳或作为饮用水水源等不同用途水体中的污染物含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果水质无法达到相关的健康或环保标准,按《清洁水法》的要求,州政府必须制定净水计划。
《清洁水法》最核心的保护措施是许可制度,即除非持有许可证,否则排放者将不得向受该法保护的水体排放污染物。这项要求也适用于通过管道向河流湖泊排放废水的大型工厂和污水处理厂。许可证也是保护湿地的主要机制。《清洁水法》对污染物排放的限制覆盖范围较广,企业、私人团体为将湿地转变为旱地或为了大兴土木而向湿地倾倒填充材料,也受到该法的限制。
《清洁水法》的局限
针对填埋活动的许可证制度是《清洁水法》保护湿地免受毁坏的首要机制。理论上,这个制度应当能很好地避免湿地丧失和退化,但该制度的实施仍未能消除许多湿地受到破坏或湿地生态价值降低的风险。
《清洁水法》未能遏制湿地丧失的原因有三个。首先,一些获准开展的破坏性活动几乎没有或完全没有受到环保监督。一些活动无需获得许可即可开展,包括常规农业经营、一些沟渠的修筑和养护、农场或森林道路的修筑和养护等,只要符合所谓“最佳管理实践”,就都可以进行。另外,如果某湿地不经倾倒填充材料即可排干,则《清洁水法》对其不适用。
其次,对损害湿地的减缓措施并未能彻底执行。对补偿性减缓措施的分析表明,仅有31%的个案许可(individual permit)和8%的普遍许可(general permit)要求实施减缓措施。但即使提出了减缓损害的要求,也未必总是有效,尤其是在被许可人自行采取减缓措施的案例中。这样的案例几乎占全部案例的一半。
最后,《清洁水法》未能全面保护湿地是因为一些湿地根本就没有获得联邦保护。要触发《清洁水法》,一块湿地必须被先被认定为“美国的水域”,才能归联邦政府管辖。美国国会希望这一定义能获得更宽泛的解释,将全美的水域生态系统都包括在内。但是,污染者长期以来对此持反对态度,并发起了一系列的诉讼。
为了应对这类诉讼,在21世纪初,联邦政府放弃了对美国大陆约20%湿地的保护。被放弃保护的是一些地理上“孤立”的湿地,这些湿地离大片水域及其支流较远。NRDC和我们的合作伙伴都不认同这种做法,并一直致力于恢复联邦政府对上述水域的保护。
美国远未达到《清洁水法》提出的清洁水质目标,即 “恢复并保持美国水体的化学、物理及生物的完整性”,而该法原定在1983年前使全美水体宜于钓鱼和游泳的目标也没有达成。美国的湿地仍面临多重威胁。据调查,与欧洲移民到来之前相比,美国大陆原有的湿地面积已有53%被毁坏。余下的湿地中,有32%处于“不良”状态。
美国并非特例,在保护生物多样性和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全世界都需要作出抉择。各国都应加强湿地保护,这样我们才能成功地应对上述双重危机,保护全人类的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