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保护与CITES公约

2016-09-26 作者: 华宁

© David Siu

2016年3月20日国家林业局发布公告,从即日起到2019年12月31日,禁止《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CITES公约)生效前所获的象牙及其制品的进口;同时将去年发布的在CITES公约生效后非洲象牙雕刻品与非洲狩猎获得的纪念品象牙进口的1年期禁令延长至2019年12月31日。而即将在南非召开的被称作“世界野生动植物大会(World Wildlife Conference)”的CITES第十七届缔约国大会(即COP17)的相关消息也再次把公约带入人们的视野。这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公约?与大象的保护有什么样的联系?公约生效前所获的象牙指的是什么?中国禁令的意义何在?本篇文章将一一解答。

CITES公约

为有效控制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国际贸易,确保不因过度贸易而危及物种的生存,国际社会于1973年在华盛顿签署了CITES公约——这是迄今唯一一部专门针对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控制和管理且最具操作性、执行情况最好的全球性政府间多边环境条约。

中国于1981年成为公约的缔约国。公约主张保护生物多样性和可持续利用的一致性,通过调查濒危物种的现状及发展趋势,以及国际贸易对濒危物种野生种群的影响,根据物种濒危程度的高低,将它们分别列入公约附录一、附录二和附录三,依据不同的原则进行监管[1]。除特殊情况,公约禁止附录一物种以商业为目的的国际贸易。公约限制附录二物种以商业为目的的国际贸易。

目前公约有182个缔约国,已有5000多种动物和25000多种植物被列入公约附录。这有效控制了世界范围内60%-65%的野生动植物贸易,成为控制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国际贸易的一个最为有效的措施,并具有国际社会公认的权威性和广泛影响。

公约与象牙贸易

亚洲象和非洲象(除被列入附录II的博茨瓦纳、纳米比亚、南非和津巴布韦种群)分别在1975年和1990年被列入和升级至CITES公约附录一物种,除特殊情况外,禁止其以商业为目的的国际贸易。与大象相关的除外与豁免包括目前在附录II的四个非洲国家的非商业目的的狩猎纪念品国际贸易,及这四个国家的政府注册库存象牙在缔约国大会审核批准下的一次性拍卖;公约许可下非商业目的的纳米比亚牙块嵌入首饰及津巴布韦的象牙雕刻的国际贸易;公约前所获标本及其制品的国际贸易及象牙文物回流和科研教学、文化交流、公共展示、执法司法等非商业目的需要等。

公约生效前所获的象牙及其制品

CITES公约生效前所获的象牙及其制品,指的是所涉及到的象牙及其制品是在1976年2月公约第一次把包括古董象牙在内的非洲象列入公约附录之前或是在进出口国成为公约缔约国之前获得的[2]。对于整只象牙生牙而言,其获得日期一般是大象从它们的栖息地中被移出的日期。而对于象牙制品或加工过的原牙而言,其获得日期一般是指机构或个人拥有它们的日期。公约生效前所获的象牙及其制品的进出口需要开据和出示有效的 “公约前所获证明书”。

为什么要禁止公约生效前所获的象牙及其制品的进口

美国和欧盟部分国家是主要的公约前所获象牙原料及部分公约前进口保存至今的老象牙原料的出口国。一份2014年的公约数据分析报告显示,近年来,从欧洲的公约前“老”象牙原料出口贸易一直呈上升趋势。从2003年到2012年,记录显示20000牙雕和564根象牙原料持相关证明文件由欧洲出口到中国及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3]。在国际刑警组织开展的为期两周的一个网络象牙贸易调研中,也在61个拍卖网站上发现累计约4.5吨象牙,其价值约1.45万欧元[4]。而2013年,被世界各地的执法机关查没的象牙超过44吨。

美国在2016年6月公布了更为严格的非洲象牙进口政策,其中包括禁止在州际间交易公约生效前所获的象牙及制品,但对作为乐器一部分的公约前象牙、运动狩猎纪念品所获象牙等都予以例外,仍允许进口。今年1月的第66届CITES公约常委会上,中国就在积极呼吁有公约生效前所获的象牙及制品库存的国家行动起来,共同打击非法象牙贸易。

欧盟也于今年2月出台了打击非法野生动物贸易的计划,但至今尚未出台明确的公约前象牙出口禁令。就未来三年来看,中国关于非洲象牙及其制品进口的相关政策是严于美国、欧洲,并高于CITES公约要求的,这显示了中国政府保护大象的决心和立场。

在今年3月闭幕的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在加强生态保护修复、维护生物多样性的举措中,再次提到了“强化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严厉打击象牙等野生动植物制品非法交易。”今年年底,中国将公布国内象牙禁贸时间表。

在2016年9月24日-10月5日召开的COP17大会上,大象保护与象牙贸易禁止问题也是各缔约国讨论的议题之一。我们坚信在本次大会上,各缔约国将会就世界范围内国内象牙贸易禁止、国家象牙行动计划落实,及非洲象全面提升还是部分降低贸易限制级别等一系列关乎大象存续的问题做出正确的决定。


[1]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简明读本》,中国林业出版社

[2] http://www.fws.gov/international/travel-and-trade/ivory-ban-questions-and-answers.html#28

[3] https://awionline.org/content/europe-open-market-ivory-trade

[4] http://www.interpol.int/News-and-media/News/2013/PR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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