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动计划》的后续行动

2013-09-24 作者: 王彦

继国务院于2013年9月10日正式颁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之后,9月18日,环保部、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住建部和能源部联合发布了《京津冀 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内蒙古自治区等 地,是我国重污染天频发地带,也是大气污染最严重的区域。《实施细则》的颁布旨在改善该区域的空气质量,大幅度减少重污染天气, 为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得以落实提供了清晰《实施细则》针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的空气质量和大气污染问题的改善,重复强调了具体的指标,即到2017年,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细微颗粒物 (PM2.5)浓度在2012年的基础上下降25%左右。其中,北京市的细微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实施细则》补充了周边地区城市 的指标,如山西省、山东省下降20%,内蒙古自治区下降10%。

细读《实施细则》后我们看到以下几个方面的新进展:

1. 重点任务的细化: 《实施细则》把重点任务细化到减煤、限车和淘汰落后产能三个主要方面, 并分解到每个省市。

减煤:

  • 2017年,京、津、冀、鲁四个省市压减煤炭消费总量 8300万吨。其中,北京市净削减原煤1300万吨,天津为1000万吨,河北省为4000万吨,山东省为2000万吨;
  • 提高清洁能源比重,全面推进煤炭清洁利用。到2017年底,京津冀等区域基本建立以县(区)为单位的全密闭配煤中心,覆盖所有乡镇村的洁净煤供应网络,洁净煤使用率发达到90%以上;
  • 对可再生能源的消费占比提出了具体目标。2017年底,京津塘电网风电等可再生能源电力占电力消费总量比重提高到15%;
  • 全面淘汰燃煤小锅炉。到2015年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将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其中北京市建成区将取消所有的燃煤锅炉;
  • 到2017年底,工业园及产业聚集地区将逐步取消燃煤锅炉,改由清洁能源替代,并明确规定以上省市原则上不得新建燃煤锅炉。

限车:

  • 北京要严格限制机动车保有量,天津、石家庄、太原、济南等城市严格限制机动车保有量增速;
  • 京津冀地区在2015年底前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简称“国V”)的汽油和柴油,并全面实施国V排放标准;
  • 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 2017年底前供应国V汽、柴油,并实施国V排放标准;
  • 2015年北京黄标车全部淘汰,个人买新能源车可以直接上牌;
  • 开展“无车日”活动,推广绿色出行理念。

淘汰落后产能:         

  • 北京:到2017年底,调整退出高污染企业1200家;
  • 天津: 行政辖区内钢铁产能、水泥产能、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分别控制在2000万吨、500万吨、1400万千瓦以内;
  • 河北:钢铁产量压缩淘汰6000万吨以上;
  • 山西:淘汰钢铁落后产能670万吨,淘汰压缩焦炭产能1800万吨;
  • 内蒙古:淘汰水泥落后产能459万吨;
  • 山东:到2015年底,淘汰炼铁产能2111万吨,炼钢产能2257万吨;
  • 电力、钢铁、水泥、石化、化工、有色等重污染行业,到 2017年底,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推进企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2. 实施手段推陈出新”   《实施细则》继续强调“实施综合治理,强化污染物协同减排”外, 推出了一系列新举措。

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

  • 到2013年底,要初步建立京津冀区域以及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省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
  • 到2014年底,完成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省级及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地级及以上城市建设任务。重污染天发生24-48小时以内发出预警;
  • 制定重污染日应急方案。

建设国家直管站防数据作假

  • 到2013年,京津冀和山东省完成地级及以上城市PM2.5监测能力全面覆盖  2015年底,北京市、天津市各建3个国家直管监测点。

3. 行政保障手段及时落实 在《实施细则》公布的当天,环保部与六省区市人民政府签订了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责任书”的签订意味着治理大气污染目标和任务细化,层层分解落实。

我们对《实施细则》的几点关注:

  • 目标责任落实到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但缺少了严格的责任追究细则。如《行动计划》要求实行严格责任追究。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环保部门会同组织 部门、监察机关等部门约谈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干 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环保部门要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取消国家授 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然而,《实施细则》未对《行动计划》的责任追究部分进行进一步的阐述。
  • 没有公众参与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在最后寥寥数语提到了《行动计划》的公众参与机制 ,只有对企业和公众义务的倡导,但并没有细化的方案,我们因此对其法律实施保障机制、信息公开和公众监督机制的落实深表关注。  

  • (本文由NRDC环境法项目共同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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